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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机械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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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标准号
CB/T 3877-2005
标准状态
已废止
发布日期
2005-04-11
实施日期
2005-07-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U22
国际标准分类号
47.020.50
主管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技术归口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标准简介
CB/T 3877-2005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eck machinery. 1范围 CB/T 3877规定了各种甲板机械所共有的,并在有关标准中未详述的一些特性。 CB/T 3877适用于各种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如本标准中的任何条款与有关标准、规范或合同相矛盾时,以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为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923-19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CB/T 1102船用液压系统通用技术 条件 3环境条件 3.1甲板机械应能在环境温度-25C+55"C的范围内工作,若超出上述环境温度,应在合同中特别提出。 3.2甲板机械的所有 零部件应能承受船上使用条件下所特有的载荷和应力,如船的运动、振动、倾斜、摇摆以及波浪冲击等所引起的额外载荷。 3.3凡在有 爆炸性可能的环境下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根据标准、规范要求,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3.4露天甲板上的机械设备应具有承受猛烈的海浪冲击或强烈喷水的能力。 3.5露天甲板上的电气设备最低防护等级为IP56。 4材料 4.1 铸钢件 碳钢、碳锰钢铸件以焊接方式连接成整体时,其含碳量不应超过0,23%,非焊接的上述铸钢件,其含碳量不应超过0.40%。若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更高含碳量的铸钢件时,则应经船检部门或订购方认可。 4.2锻钢件 机械用碳钢的含碳量不应超过0.60%,合金钢锻件的含碳量不应超过0.45%,对于采用焊接装配成整体的锻钢件,其含碳量不应超过0, 23%。钢锻件的抗拉强度一般不超过1100 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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