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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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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标准号
GB 50673-201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2-09-22
实施日期
2022-09-22
标准简介
GB 50673-2011.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1总则 1.0.1 为在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中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1.0.2 GB 50673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1.0.3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企业的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内电力网的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近期为主,做到远近结合。 1.0.5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供电与配电 3.1负荷分级与供电电源 3.1.1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负荷应结合企业规模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1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超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将造成人身伤害,或引起重大设备损坏、重要产品大量报废、企业的连续生产流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的用电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应为一级负荷。 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危险等情况的用电,大型关键设备的保安用电以及重要的计算机控制系统、通讯系统等的用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二级负荷: 大中型冶炼厂中,影响主流程正常运转的生产用电和停电后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用电,除属于一级负荷者外,应为二级负荷。检修用电及停电后将造成生活用水困难的水泵、严寒地区采暖锅炉房的用电宜列为二级负荷; 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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