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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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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标准号
GB 4694-1984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2-10-18
实施日期
2022-10-18
标准简介
GB 4694-1984.Packi ng, m arki ng, trans portation and conse rvation of leather. 3保管 3.1皮革成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 妥善保管,以防风、雨、雪、日光照射和地下湿气的影响,严禁露天堆放。 3.2库房内应保持通风干燥:空气的相对湿度在50~80%范围内:温度夏季不得高于25C,冬季应在5 ~ 15C范围内。 3.3库房 内不得存放污染物品及化学材料,并应注意打扫,保持整洁。 3.4皮 革成品存放应离地面0.3m以上,离天花板1 m以上。堆与堆之间和堆与墙之间均应有0.5m以上的距离,堆与暖气设备之间应有1 m以上距离。 3.5 底革或其他重革可平放于木板上,或成拥堆放,皮堆高度不应超过1.8m; 背革的堆高不应超过1.5m。 3.6轻革应按颜色不同分别平放或成捆存放;存放一个月以上者应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m。 3.7 球革应将粒面对粒面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 m。 3.8皮 革成品堆上面须用遮盖物盖好,以防止灰尘及强光线照射。 3.9在库房内存放 一个似上的皮革成品,必须倒堆,每月至少1 ~ 2次,并检查成品的质量情况。在e雨潮湿季节或空气湿度较高时,更应勤加翻动。 3.10 皮革成品在保管期间,应严格保证质量。呈现霉斑时,必须逐张仔细擦掉或进行防霉处理,然后进行干燥,再行存放。 3.11库房内应有 专用记录表,记录所存放的皮革成品的情况。每堆革上应有固定的记录牌,写明革的名称、等级、人库时间和复查倒堆日期等。 3.12按 上述规定存放的皮革产品,一年内如发生霉坏变质等现象时,由生产厂负责。 4运输 4.1运输时必须用苫布盖严,防止受潮、受雨雪淋和风吹.日晒。禁止与容易引起污染的物品接触,不能和油类.酸碱类或其他化学材料混放在一起。 4.2 装卸时,必须在清洁干燥的地面上进行,成品应有防雨布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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