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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HUAXXXX-20XX无人机海岛空管运行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现行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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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HUAXXXX-20XX无人机海岛空管运行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基础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06-20

实施日期

2023-06-20

标准简介

ICS 49.020 CCS SHUAJQ V00 T/SHUA 2023—0008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1 基本原则 1 2 海岛间运行空中交通服务 1 3 运行管理服务 2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根据上海金山无人驾驶试验区实际经验整理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新金山世纪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市无人机产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新金山世纪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丰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峰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喜军、王茂霖、刘菲、徐卫、王长金、狄娟、唐伟宾、张伟、杨蕤。 民用无人机海岛运行的空管运行管理程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海岛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时空中交通服务的分类分级规则和服务提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海岛间运行提供的空中交通管理运行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民航规[2021]9号 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区域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或机场管制服务)等不同含义的通称。 无人机海岛运行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海岛、海岸固定领土超视距场景下执行的跨海飞行作业,其中一个起飞点或降落点是位于岛礁(含半岛)、海上固定设施之上及附近。 1 基本原则 从事无人机海岛运行空管运行管理、飞行活动和服务保障的单位、个人应按照《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规定》(民航规[2021]9号)接受相关空中交通服务。 1.1 管理主体 无人机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本场运行情况,提供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建立运行规范和程序,并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 1.2 信息获取 无人机运行管理单位应积极争取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的技术和政策支持。 无人机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运行需求从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引接必要的飞行计划、监视、气象、情报等信息。 1.3 安全管理 无人机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空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运行条件,提高安全水平。鼓励建立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地区管理局备案。 根据本文件委托其他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应报地区管理局备案。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无人机运行管理单位仍承担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 海岛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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